金昌新闻网—金昌日报讯(记者文星乃)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某节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张某某给付金昌市某节水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5000元及违约金8000元。
案件立案执行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即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案件款,但张某某并未履行。申请人申请法院依法执行诉前保全财产,法院遂扣押了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家用汽车一辆。在扣押车辆后,执行人员告知被执行人张某某如不积极履行案件款,法院将依法处置其所有的车辆。期间张某某不愿将所扣押的车辆由法院进行拍卖处置,执行人员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迫于执行压力,张某某筹措案款,最终将案款全部打入法院账户。
诉前财产保全,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可将案款及时执行到位,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案的妥善执行,化解了中小微企业在疫情期间,资金周转的困难,助力其公司发展,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编辑:赵国慧
责编:康 津
监制:马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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