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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开门立法怎么“开”
时间:2024-06-12 10:01:06 来源: 阅读量:3008

宋菊芳

立法只有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才能集思广益,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有机统一起来,使法律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作为民主立法的重要体现,开门立法不仅是现代民主国家在立法程序、立法形式上的客观要求,是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在立法领域的具体落实,也是确保各项立法“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大力建设基层立法联系点,积极探索开门立法的具体方式,许多来自基层的民情、民意、民智在法律中得以体现。

立法前要问需于民。当前,开门立法的一个主要做法是将即将出台的法律法规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这是必要的、有效的,但我们不能将开门立法简单等同于此。在当前开门立法的实践中,有以下问题要引起重视:一是存在“群众不知”的情况。如果不经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不少群众不知道立法机关的规划、计划和项目,不明白自身利益和立法之间有无重大关联,也就缺乏参与的积极性。要使人民群众有序有效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就必须依法保障公众对立法信息的知情权,保障立法信息依法向公众全面准确无迟延公开。二是存在“群众不能”的情况。开门立法面临的难题之一,就是如何实现平实语言与法言法语之间的互相转换。既要让复杂问题简单化、让群众听得懂,也要将群众建议转化成法言法语,从而有利于建议更好地被采纳。三是存在“群众不想”的情况。有的群众顾虑建议内容的有效性,有的群众对法律法规与自身权益关联度的认识不足等,导致参与立法的积极氛围不够浓厚。

对此,开门立法的覆盖环节应当进一步提前,在立法的准备阶段,即为正式立法提供或创造条件的立法预测、确定立法项目、开展可行性论证等环节,就要强调问需于民。

立法中要问计于民。法律法规的制定阶段包括起草、调研、修改、审议、表决等环节。这是立法最重要的阶段,也是目前开展开门立法的主要阶段,各种做法相对成熟和完善。下一步,要在继续深化、精细化和规范化上下功夫,持续畅通人民群众的参与渠道。

一是在立法程序方面,健全开门立法工作机制。注意发挥利害关系人在立法中建言献策的作用,让群众代表与立法机关代表、法律专家等进行充分交流,力戒形式主义,细化会议议事规则、信息整理和反馈等程序,着力克服部分参与、片面参与和形式参与的问题。二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充分发挥全媒体作用,让到不了现场的群众也可以通过手机、电脑,从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参与相关问计活动。通过面对面、键对键、屏对屏的方式拓宽开门立法的广度,尽可能减少民意表达的中间环节,确保每一项法规制度都能充分讨论、达成共识。三是在调研过程中重视群众参与。

立法后要问效于民。开门立法不应当只开一时、开一阵。法律法规实施后的修改完善阶段,包括立法后评估、地方性法规清理等内容,既是对立法的合法性、合理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进行检测的过程,也是立法工作者进行自我检查、自我解剖、自我监督、自我完善的过程,是立法工作的延伸。

推动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在立法后应做到“常开门”,不断提高法律法规的效能。一是制定立法意见征求反馈的长效机制,让群众不论在征求意见时还是在法律法规公布后,都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立法机关要认真予以研究,无论采纳与否,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方式和时限明确告知公众,并说明理由,让人民群众感觉到不仅有说话的权利,而且还能发挥实际作用,提高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实效性。二是将公众参与体现到立法后评估之中,在执法检查、调查视察、专家论证等各评估环节充分吸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跟踪问效”,评估法律法规执行是否到位、能否适应新要求、是否要作修改,确保法律法规执行不落空、不走样。(选自《光明日报》)

编辑:赵国慧

责编:田红娟 康津

监制:马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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