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研究中心
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目标任务
改革目标既是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改革的着力点和聚焦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注重强化目标导向引领法治领域改革,积极稳妥将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决定》提出,“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更加健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这一改革目标,既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一脉相承,又同党的二十大作出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相衔接,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明确了目标和方向。新征程上,必须锚定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久久为功、持续用力,用钉钉子的精神狠抓法治领域改革任务的落实,着力在更高水平上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定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之一
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强调“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决定》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这既是对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对法治与改革关系规律性认识又一次新的重大跃迁。实践证明,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全面深化改革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新征程上,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确保改革和法治实现良性互动,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选自《光明日报》)
编辑:赵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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