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 青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就“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作了专项规定,明确提出“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阐明了法治与网络空间治理现代化之间的相互关系,为网络暴力治理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指引。法治作为网络暴力治理的基础保障,它可以使互联网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自然成为网络暴力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器。
网络暴力治理模式的现代化转型。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并强调“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表明我国的社会治理理念不断升级,突出体现了中国特色治理话语体系的发展。
进入互联网时代,传统暴力随着现代文明发展逐渐减少,但传统暴力借助网络这一工具以新的形态出现,并随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任何事件都可能引发网络暴力,任何人也都可能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惩治网络暴力意见》),多部门又于2024年6月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上述规范性文件虽基于不同的发布主体、职能和定位,但都契合网络暴力独特的生发态势,采用公私主体协同治理的思路。公私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契合了网络暴力自身的发展规律,体现了国家对网络暴力治理理念的现代化转型,能够较好地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网络暴力治理新格局。
网络暴力治理现代化的法治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依法治网这一时代课题,将“坚持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明确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重要原则,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网络法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我国现有针对网络暴力治理的法治模式主要是分散性法治模式,相关的法律规范供给主要以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为基础,并结合专门的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惩治网络暴力意见》和《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补充,形成一套相对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除此之外,自2011年开始,我国形成以中央网信办为中心的网络立法和治理格局,但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虽然均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但法律责任条款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并无区别,没有考虑到网络暴力的特殊属性和规制需求。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专门出台“反网络暴力法”,化解分散性立法的冲突与歧义,为网络暴力治理模式走出碎片化治理的局面、提高网络暴力治理的整体效能提供法治保障。(节选自《法治日报》)
编辑:赵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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